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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加盟合同注意什么]餐饮加盟合同存在这些漏洞 千万别签!!!

饰品知识 时间: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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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饮加盟如果不懂一些相关法律知识,便很容易掉入品牌方的加盟陷阱,最后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赚钱不成,反倒赔钱!如果你现在正在寻找加盟项目或者正要加盟,不妨看看小编的这篇:餐饮加盟合同存在这些漏洞 千万别签!!!提前防范。【点击免费领取创业宝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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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方系“某某”品牌的总运营商,享有经营“某某”品牌之权利。

  问题:(1)很多情况下该品牌没有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成功。但是这样并不成为解除合同的理由。(2)如果第三方抢注了该品牌,则乙方使用该品牌就是侵权。第三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停止侵权并赔偿。(3)虽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_无编号_11022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二条说明“经营资源包括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但是甲方通常规避商业特许经营,乙方也难以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来解除合同。

  对策:采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_无编号_130101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以下简称“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第八条和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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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协议之约定并不构成甲乙双方之间任何特许经营之权利义务。

  问题:乙方可能自认为不是商业特许经营合同,难以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来解除合同。虽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_无编号_11022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一条说明“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第三条说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但是甲方通常会对商业特许经营的认定的第(二)点和第(三)点进行规避。

  对策:如果支付了加盟费,又要使用甲方的品牌作为招牌,就应该认定为特许经营。甲方刻意规避特许经营的认定,肯定是包藏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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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乙方确定甲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全部信息披露义务。

  问题:此条是甲方为了规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_商务部令 2012年第2号_120223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处罚规定。按照该管理办法第五条,需要甲方提供十二个方面的内容给乙方。为了乙方陷入合同陷阱,甲方肯定不会披露全部信息。此条可以让乙方误以为无法举报甲方。但是该办法第八条要求“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所以乙方任何可以举报。

  对策:要求甲方提供所有披露的信息内容。如果陷入合同陷阱,及时向12345政府热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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